广西/桂林-2026-02-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一张网”建设融合式科技法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号龙光世纪*号楼十层****号办公室
被投诉人*:荔浦市人民法院
地址:桂林市荔浦市荔城镇滨江南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大道**号山水凤凰城宏福园****栋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一张网’建设融合式科技法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向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于****年**月**日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一)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表》表中项号*的“庭审输出终端”,从产品参数看是一台激光打印机产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表》表中项号*的“庭审席位终端”,从产品参数看是一台台式计算机产品。上述的“打印机、电脑”产品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属于采购方式适用错误,不应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进行采购。
(二)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表》表中项号*的“签字版”中第*项参数存在严重的排他性与倾向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合同已签订并履行,责令采购人荔浦市人民法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今后采购工作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关于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桂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