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6-02-02
浙江/温州 招标采购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温州-2026-02-02 00:00:00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单位:瓯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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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温州佳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长兴公寓*幢***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瓯海行政中心*号楼

被投诉人*:新征程(杭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牛山北路牛山商务大厦*楼

 

投诉人温州佳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年温州市龙舟文化博物馆运营管理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佳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内容第*评分项只载明讲解人员评分内容和分值**分,没有载明讲解时长、形式、顺序安排等重要的讲解规则。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不公开、不公正。因为,投标文件作为投标人准备响应的核心依据,必须清晰、完整地载明所有评审因素,包括讲解环节的规则、评分标准等。招标文件仅说明评分内容和分值,而未明确讲解的具体要求(如时长、形式、权重等),这样会导致评审标准不透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另外,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讲解规则和评分规则,使投标人无法提前准备,影响其平等参与机会,导致评审不公正。我公司提出投诉,招标文件重要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

事实依据*:瓯海区政府采购(分散)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不合规的,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公正性,财政部门可要求修改文件或重新采购。

投诉事项*:讲解(分值**分)是项目评审中的重要环节,讲解顺序的安排和讲解规则的决定对讲解的效果和评分结果具有重要的关系。**月*日上午**:**代理公司潘女士到讲解员的候场室说“今天按照到场签到的顺序讲解,温州佳韵是第一个。”这一句话说完,立即带我公司讲解人员进评审室讲解。因为,讲解的顺序安排非常重要,确定顺序方法应该遵守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避免存在人为干扰(例如:随机性原则或招标文件预先规定)。临时决定:按照签到顺序,存在人为干扰因素,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我公司提出投诉,代理公司在没有说明磋商小组意见,没有说明讲解规则和没有提前与我们沟通的情况下,立即带我公司讲解人员到评审室讲解,是一种不合法行为,这也是评审流程中一项重大缺陷,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直接影响评分结果。

事实依据*:*.到场签到顺序:温州佳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个)、温州长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二个)、台州浪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个)、瑞安市火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四个)(代理公司签到表为依据)。*.查询评审室监控为证,项目评审流程记录备案。*.技术商务评分明细(附后)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评审程序。招标文件未明确讲解时间及顺序时,代理机构无权自行决定按签到顺序安排,否则构成程序违法。*.核心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条:强调评标活动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投诉事项*:因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讲解环节的工具要求,****年*月**日上午**:**我公司项目负责人打电话咨询代理公司潘女士***********。潘女士说:“评审室没有投影仪,不用做***讲解,不要带手提电脑讲解,人员过来就行。”而温州长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投标人带手提电脑进去讲解。我公司讲解人员听从潘女士的话没有带电脑,把讲解资料存在手机里,潘女士不准我公司讲解人员带手机进评审室讲解。我公司提出投诉,代理公司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存在差异对待,歧视我公司,影响公平竞争,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

事实依据*:*.附与业主张女士通话记录。*.附与代理潘女士通话记录。*.查询评审室的监控。*.附与代理潘女士通话记录(项目评审结束时我公司马上打电话给潘女士,说:“这次项目评审解说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我公司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潘女士讲:“我在场有告诉你是按照到场签到顺序讲解”。有通话录音为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核心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条:强调评标活动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调查,对项目讲解评审环节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予以这项目废标,重新进行招投标。*.对代理机构和采购方的有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同时,歪曲事实,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进行依法处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答复内容与被投诉人*新征程(杭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致。

被投诉人*新征程(杭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

一、投诉事项*回复:

*.关于评分标准设置合规性的分析: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对“项目负责人或讲解员讲解”评审项的评审内容、评审维度以及对应的分值区间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依据“语言表达能力”(***分)和“专业管理水平”(***分)进行综合评定,总分**分。此设置明确了评分的核心要素(表达与专业)以及量化区间,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标准应当量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也满足了采购需求清晰、评审因素可衡量的基本要求。评分标准的关键在于明确“评什么”以及“如何进行量级赋分”,而非“如何操作”。

*.关于操作流程合理性与公平性的说明:贵公司所质疑的“讲解时间、讲解顺序的具体确定方式和流程安排”,属于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现场实施操作细则。此类程序性、事务性安排,并非采购文件强制要求载明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保持必要的组织灵活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如技术故障、人员迟到等),这一做法亦符合采购实践的惯常做法。

*.关于“重大缺陷”认定的法律分析:贵公司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因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而影响采购公正的若干情形。通常情况下,“重大缺陷”是指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条款,或者关键技术、商务要求模糊不清,导致无法进行公平投标等严重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对于讲解评审的实质性评分标准明确、量化且无歧视性。未规定操作细节,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现场统一规则下各投标人的实际表现,依照已公布的评分维度独立打分,评审结果具备公正的基础。

综上,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二、投诉事项*回复:

关于“按签到顺序讲解”这一决定,是基于必要性与公平性的综合考量而作出的。

就决定的必要性而言,采购文件并未预先明确规定讲解顺序的具体确定方式。为确保现场评审工作能够有序开展,经磋商小组研究,确定了一套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顺序规则。这一举措属于正当程序,并非对评审内容的擅自变更。从决定的公平性考量来看,“按到场签到顺序”这一规则是在所有投标人到达现场之后、讲解开始之前宣布的。该规则具有即时性、不可预知性以及普遍适用性。在签到之前,所有投标人都无法预知这一规则;规则宣布后,即刻适用于所有在场的投标人。此规则本身不具有指向性和歧视性,既不偏袒任何特定投标人,也不损害其利益,符合程序公平的核心要求。贵公司所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其核心要义在于禁止擅自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而在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并未对顺序确定方式作出规定,因此不存在“变更”的前提条件。代理机构为保障现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程序性安排,只要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就不属于该条文所规制的"程序违法"情形。综上所述,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投诉事项*回复:

首先,在本次评审中,“项目负责人或讲解员讲解”环节的评分核心在于考察讲解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专业水平以及对项目的理解程度。评审标准明确规定为“语言表达能力”与“专业管理水平”。演示载体并非评审考量因素,仅作为展示讲解思路的辅助工具,并非演示的必要条件,亦非加分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讲解方案和习惯,自主选择携带何种载体进行辅助讲解。评审委员会依据讲解人员现场在“语言表达能力”与“专业管理水平”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而非依据演示载体。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普遍规定和保密要求,为维护评审环境的严肃性、独立性,防止信息外泄,通常禁止携带具备通讯、录音录像功能的个人电子设备(如手机)进入评审区域。这一规定是现场组织的基本纪律要求,旨在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确保评审过程不受干扰,适用于所有参与人员,并非针对贵公司。工作人员阻止携带手机进入评审室,是执行现场管理纪律的正当行为,符合评审活动组织规范。

最后,贵公司在评审前主动电话咨询现场设备情况,基于当时所掌握的评审室设备条件(无投影仪),为便于贵公司做好准备,提供了参考性建议。这属于针对具体咨询的信息告知与善意提醒,目的是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条件,并非发布一项强制性、不可变更的“禁止携带电脑”的正式指令。采购文件从未禁止投标人自带演示设备,评审现场也从未禁止携带电脑。

综上,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日发布更正公告,****年*****:**开标共有温州长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佳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台州浪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瑞安市火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温州长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项目概况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年**月*日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投标,供应商无需前往现场,讲解人员需在投标截止前到代理机构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牛山商务大厦*楼***室进行签到。

*.第七部分   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四、评分细则

(一)报价评分**分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二)商务、技术综合评分**分

序号

评分项

评分内容

分值

*

项目理解

根据投标人对龙舟博物馆,对温州历史文化了解。根据分析内容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匹配度由专家评审

*.对项目的理解详细、充分,分析及措施全面的得*分;
*.对项目的理解较详细,分析及措施较全面的得*分;
*.对项目的理解一般,分析及措施较一般的得*分;
*. 未提供不得分。

*

*

项目运营管理办法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项目运营管理办法,内容进行详细、全面等方面的阐述由专家评审

*.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办法详细、充分,分析及措施全面的得*分;

*.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办法较详细,分析及措施较全面的得*分;

*.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办法一般,分析及措施较一般的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文创产品设计效果图

根据项目需求以龙舟文化为主题,设计文创产品效果图,提供*件产品效果图得*分,提供*件产品效果图得*分,提供*件产品效果图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图文宣发媒体宣传推广方案

媒体宣传推广方案及实施计划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程度(评分范围:*,*,*,*分)和合理性(评分范围:*,*,*,*分)、可操作性(评分范围:*,*,*,*分),由专家评审

**

*

项目日常运营方案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日常运营规划方案(保洁评分范围:*,*,*,*分、安保评分范围:*,*,*,*分、人员讲解等方面评分范围:*,*,*,*分))由专家评审

**

*

项目负责人或讲解员讲解

根据投标人现场讲解由专家评审(根据语言表达能力评分范围:*,*,*,*分、专业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评分范围:*,*,*,*分

**

*

项目服务团队

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活动项目经验,能全程负责本项目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年限、经验情况等由专家评审):
*.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能力卓越,能够全面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的得*分;
*.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能力优秀,能够胜任项目的大部分工作要求,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学习和实践的得*分;
*.项目负责人经验尚可、能力基本满足要求,能够完成项目的基本要求,但仍有潜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步成长的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相关资料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各岗位团队人员情况。根据投标人各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团队体系是否成熟(评分范围:*,*,*,*分)、岗位经验是否丰富(评分范围:*,*,*,*分),成员安排是否充足、合理(评分范围:*,*,*,*分))由专家评审

**

*

企业业绩

投标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本项最高得*分。(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

现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现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预案是否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完整性,由专家评审(评分范围:*,*,*,*分未提供不得分。

*

 

三、经查看“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年温州市龙舟文化博物馆运营管理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温州长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分别为****,**,最终得分**,报价得分**.*,总分**.*;温州佳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分别为**,**,**,最终得分**,报价得分**,总分**;台州浪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分别为**,**,**,最终得分**.**,报价得分**.**,总分**.**;瑞安市火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分别为**,**,**,最终得分**,报价得分**.**,总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对“项目负责人或讲解员讲解”评审项的评审内容、评审维度以及对应的分值区间作出明确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标准应当量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也满足了采购需求清晰、评审因素可衡量的基本要求。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仅说明评分内容和分值,而未明确讲解的具体要求,会导致评审标准不透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现查明事实不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没有说明讲解规则和没有提前与其沟通的情况下,临时决定按照到场签到的顺序进行讲解,立即带其讲解人员到评审室讲解,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并直接影响评分结果。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仅规定“讲解人员需在投标截止前到代理机构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牛山商务大厦*楼***室进行签到”,未对供应商讲解顺序确定方式作出规定,故被投诉人*决定按照供应商到场签到的顺序进行讲解,不属于投诉人所称擅自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而“按签到顺序”规则具有即时性、普遍适用性,不构成歧视,亦不会影响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且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采购内容已明确约定,供应商运营管理服务需拥有不少于*人的专业讲解团队,而评分项“项目负责人或讲解员讲解”的评分核心在于考察讲解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专业水平以及对项目的理解程度,投标供应商讲解人员在本项目开标时即应做好现场讲解演示的准备。因此,被投诉人*决定按照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到场签到的顺序进行讲解不会对潜在供应商的权益造成损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未禁止投标供应商在现场讲解时自带演示设备。而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或讲解员讲解”评审项的核心目的是考察投标供应商讲解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专业水平以及对项目的理解程度,演示载体并非评审考量因素,仅作为展示讲解思路的辅助工具,并非演示的必要条件,亦非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存在差异对待,歧视我公司,影响公平竞争,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查无实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年温州市龙舟文化博物馆运营管理(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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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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