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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镇海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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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梅娟。

委托代理人:*岳定,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骆驼派出所,机构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二西路***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报案立即报请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作出处理决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籍地原住房(以下简称申请人原住房)当时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解决,此前经常遭遇宽带网络线路和有线电视线路等被不明身份的人员随意破坏的问题。****年*月*日,申请人原住房的有线电视信号又没有了,镇海数字有线电视公司经派员检查确认于同月*日告知申请人系申请人原住房南面桥梁施工现场的线缆已被损毁所致,申请人遂来到上述桥梁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一辆挖机和一群施工人员正在施工,旁边的地上有断掉的线缆,空中也挂着已断掉的线缆,表明上述有线电视线缆被人故意损毁的事实明显,为此申请人通过电话委托胞弟*岳定打***报警,请求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镇海公安分局)对施工单位损毁有线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镇海公安分局的出警民警到场并了解情况后,一方面让施工方联系镇海数字有线电视公司尽快修复被损毁的上述线缆,另一方面告知申请人其需要向领导汇报,让申请人第二天再到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当天下午三点四十分左右,上述被损毁的线缆已由专业维修师傅予以修复,申请人原住房的电视信号已恢复正常;陪同专业维修师傅来到申请人原住房的施工方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称上述线缆是施工方当时找了专业的电工用专业工具剪断的。次日晚上*点多,申请人将落款时间为****年*月*日的《报案自书材料》提交给了被申请人的值班民警;同月*日,被申请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了“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年*月*日报称的被故意损毁财物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上述剪断有线电视线缆的行为人以及指令其实施该行为的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均已构成损毁有线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申请人一家三天时间的电视信号中断等损害结果,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等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报称的损毁有线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一案的查处属于镇海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镇海公安分局查处的是损毁有线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而非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报案时间在****年*月*日,被申请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但超越职权,而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复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年*月*日,申请人报警称,施工人员将其家里的有线电视线弄断了。被申请人民警出警至现场。经了解,*光辉(诸暨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于*月*日在镇海区实验幼儿园北门至金华北路工地施工时将有线电视线弄断,导致申请人家尚在使用的电视信号中断。施工人员当场联系广电公司工作人员开展维修,广电工作人员从其他地方另接了一条电视线路至申请人家中,恢复其正常使用。*月*日,申请人拿着自书报案材料至骆驼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办案单位当日接受案件,后经检查,该行为系诸暨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故于次日出具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其签字予以确认。

二、关于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本案不予立案正确。结合申请人的自书材料,*为坤、*立刚、*光辉等人的陈述,施工文件等证据,证实*光辉系诸暨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其所在的施工单位已取得在该地块施工的相关资格,其操纵挖机时挖断案涉有线电视线,系正常施工作业行为,并非故意损毁电力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本案行政复议已过法定时效。****年*月*日,被申请人已将案涉《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该文书清晰载明其可在收到文书的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现其提起行政复议已过法定时效。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诸暨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镇海区实验幼儿园北门至金华北路工地施工时将有线电视线缆弄断,导致申请人家中的电视信号中断。****年*月*日,申请人在得知信号中断系线缆损毁所致后,至现场查看并报警。被申请人民警出警至现场。施工人员当场联系广电公司工作人员开展维修,同日申请人家中电视信号恢复正常。****年*月*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落款日期为****年*月*日的《报案自书材料》,要求对损毁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日,被申请人询问诸暨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坤、*光辉及宁波市镇海发展有限公司的*立刚,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直接送达至申请人。

另,申请人不服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年*月**日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骆驼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甬政复〔****〕***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中止该案复议审查。****年*月**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甬政复〔****〕***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收悉。****年*月**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后,于****年*月*日作出甬镇政复〔****〕***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列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限期补正。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甬镇政复〔****〕***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协调,申请人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骆驼派出所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被申请人提供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报案自书材料》、询问笔录三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关于镇海新城雁宕路(镇海区实验幼儿园北门至金华北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报案人及证人身份资料、接报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甬公镇(骆)行不立告字〔****〕*****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明确载明:“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正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人亦于****年*月*日收悉案涉《告知书》。然申请人于****年*月**日首次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超法定申请期限。其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梅娟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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