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6-02-04 00:00:00
投 诉 人: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超
被投诉人:杭湖锡线(武林头至三里桥)四改三航道整治
工程施工第******标段评标委员会
被投诉人: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南华路***号
****年**月**日,投诉人就杭湖锡线(武林头至三里桥)四改三航道整治工程施工第******标段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对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加分要求的业绩予以加分”,向本机关提起书面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加分业绩“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济宁段)航道‘三改二’工程***总承包项目(标段*)”(以下简称“加分业绩”)建设规模的技术指标中,显示护岸长度
为****米。但“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公开显示的该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围堤护岸工程的规模为****米,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米护岸长度业绩加分要求。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对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加分要求的业绩予以加分。
(二)投诉人认为,招标人****年**月**日的回函内容未对其异议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
投诉人请求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审查,纠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认定,要求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切实保障本项目各投标人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
(一)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主证明》,“加分业绩”《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航道围堤护岸工程****米未完全体现该业绩实际长度。同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标办法前附表*.*.*(*)注(*)有歧义,按照有利于投标人解释原则,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加分业绩”可以加分。
(二)被投诉人招标人认为,**月**日对异议人回函中对异议的实质性内容“加分”进行回复,不存在投诉“招标人****年**月**日的回函内容未对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异议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的情形。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查询信息公开情况以及评标报告和审查确认报告,询问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发改项字〔****〕***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湖州市港航管理中心。施工第******标段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月*日评标。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万元,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月*日。投诉人于**月*日提出异议,招标人于**月**日进行了第一次答复,于**月**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查确认,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供的“加分业绩”可予以加分,第******标段中标候选人推选不变。招标人于**月**日对异议人进行了第二次答复。
(二)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业绩加分的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其他评分因素中规定,“*.除资格审查条件评审业绩以外,投标人自****年*月*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Ⅲ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内河航道工程【须含累计长度****米及以上的新建(或加固)护岸】的施工(航道养护工程除外)的加*.*分,最多加*.*分。注:(*)以上加分业绩所附资料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否则不予加分;(*)以上加分业绩*、*可以是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标段),也可以为不同项目(或不同标段);(*)护岸累计长度规模以一个标段中航道左右两侧新建(或加固)护岸的总长度为准”。
*.关于业绩的材料要求。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业绩所需相关信息的,还应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关于出现业绩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条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查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
*.关于细微偏差的定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细微偏差为:“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情况
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加分业绩”,共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施工合同》《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业主证明》等*份材料。经查,《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已经反映了招标文件业绩加分规定的四个评审要素(*.时间要素:****年**月**日交工;*.项目等级要素:**级航道;*.内容要素:围堤护岸工程;*.规模要素:****米);《施工合同》和《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未明确护岸长度有关内容;《业主证明》也反映了业绩加分规定的四个评审要素,但规模要素显示“模袋混凝土护岸*****,其中航道两侧建设模袋混凝土护岸*****,洙水河锚泊区建设模袋混凝土护岸*****”。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所附《业主证明》存在不一致。
(四)信息公开查询情况
中标候选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显示的“加分业绩”围堤护岸工程的规模为****米,与投标文件《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一致,与“加分业绩”填报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一致,但与投标文件所附《业主证明》不一致。经查,中标候选人在该系统自主填报业绩信息和申请信息公开时,按要求提交了承诺书。
(五)评标报告和审查确认报告情况
****年**月*日的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名招标人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名省库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信封详细评审评分表中,认定“加分业绩”满足加分条件,均给中标候选人打满分。评标报告中,未见讨论、询标等相关评审资料。
**月**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未正面回应“加分业绩”是否属于评标办法*.*.*条规定的“加分相关信息不一致”情形,以及该不一致情形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的细微偏差;在未核查《业主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主观判断认为“《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航道围堤护岸工程****米未完全体现该业绩实际长度”;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标办法前附表*.*.*(*)注(*)有歧义,按照有利于投标人解释原则,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加分业绩”可予以加分,维持评标结果不变。
评标室音视频资料显示,在审查确认会议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尚未对异议内容开展实质性讨论,组长发表了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恰当言论。
四、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系统、严谨地规定了业绩加分的要求、出现业绩相关信息前后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以及细微偏差情形的认定规则。经本机关审查,中标候选人“加分业绩”《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体现的规模要素“围堤护岸工程长度****米”不满足加分条件,但投标文件《业主证明》“模袋混凝土护岸*****”满足加分条件。本机关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正确理解评标办法和投标人须知相关条款,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评审,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成立。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人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回函中已经对异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明确答复。本机关认定,招标人不存在“未对异议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的情形,投诉人对招标人的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责令招标人依法及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第******标中标候选人以及所有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进行重新评审。
(二)对评标委员会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