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对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10
湖北/咸宁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对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咸宁-2026-02-10 00:00:00

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对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路希望玫瑰园*栋*单元**楼

被投诉人:通城县教育局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以下简称为“投诉人”)提交的对“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及有关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三)评分标准*企业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或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分(没提供的得*分),最高得*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证书***级及以上;*.****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量化管理级(*级)及以上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证书。备注:提供证书的扫描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人所称“歧视性条款”实为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合理、必要考量,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及项目实际需求,并要求采购人进行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论证,一致通过。所有评审标准均公开、透明、可量化,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本机关依法驳回投诉,并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性审查,确保评审要素设置科学、精准、无歧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以及财库〔****〕**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前述查明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此项目不符合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救济途径
投诉人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通城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南路*号

通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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