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2025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10
重庆 质疑投诉
綦江区2025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2-10 00:00:00

綦江区****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綦江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綦江区****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綦江区****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号天源迪科产业园*号楼*层***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未完整披露“废标公告中提及的质疑文件”关键信息,无法排除质疑文件伪造嫌疑。*.被投诉人以“未确定核心产品”为由废标。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复质疑文件中的其他质疑内容,程序严重违法。*.被投诉人所称“暂未确定中标人及发送中标通知书。所以贵公司在该项目中只能是中标候选人之一,而非法定中标人,所以不存在贵公司所说废标公告严重侵犯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违背了事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查明事实,我局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关联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一)采购人在质疑有效期内收到质疑函情况属实,质疑函合法有效。不存在采购人伪造质疑函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招标项目一览表共招标八项产品,未列核心产品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该项目未按规定明确核心产品,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废标情形: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废标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合法。

(三)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质疑的核心内容均已逐一进行了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不存在未正面回复的情形。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依法确立。 发布中标公告是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如果在公告后发现活动本身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和三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均有责任依法纠正。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结果公告、废标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答复函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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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綦江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綦江区****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綦江区****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改善与能力提升智慧黑板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号天源迪科产业园*号楼*层***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未完整披露“废标公告中提及的质疑文件”关键信息,无法排除质疑文件伪造嫌疑。*.被投诉人以“未确定核心产品”为由废标。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复质疑文件中的其他质疑内容,程序严重违法。*.被投诉人所称“暂未确定中标人及发送中标通知书。所以贵公司在该项目中只能是中标候选人之一,而非法定中标人,所以不存在贵公司所说废标公告严重侵犯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违背了事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查明事实,我局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关联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一)采购人在质疑有效期内收到质疑函情况属实,质疑函合法有效。不存在采购人伪造质疑函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招标项目一览表共招标八项产品,未列核心产品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该项目未按规定明确核心产品,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废标情形: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废标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合法。

(三)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质疑的核心内容均已逐一进行了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不存在未正面回复的情形。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依法确立。 发布中标公告是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如果在公告后发现活动本身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和三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均有责任依法纠正。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结果公告、废标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答复函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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