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澄清或修改)事项 |
更正(澄清或修改)前 |
更正(澄清或修改)后 |
更正公告(三) |
项目因故暂停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接收保证金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年**月**日 **点**分(北京时间) |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六 开标及评标 **.比较与评价 |
无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号)的规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投标人,用其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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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注:声明函具体内容及格式详见更正后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二)评标程序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
无 |
*.*对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的相关规定 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如下: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满足价格扣除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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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六 开标及评标 ★**.投标文件的澄清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在审查中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六 开标及评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评审中出现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情形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二)评标程序 ★*、比较及评价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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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 |
更正后招标文件 (请重新下载更正后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