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肾病内科透析设备一批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10
湖北/武汉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肾病内科透析设备一批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武汉-2026-02-10 00:00:00

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肾病内科透析设备一批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江夏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肾病内科透析设备一批项目(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元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首地财富中心第*栋*层***室

被投诉人:武汉鑫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壹号*栋**号门面

三、基本情况

****年*月*日,武汉元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元极公司)向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协和江南医院)(以下简称:区人民医院)就“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肾病内科透析设备一批项目(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后因不满区人民医院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经审查,武汉元极公司提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通知武汉元极公司补正;****年*月**日,武汉元极公司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书》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武汉元极公司请求:质疑评审结果合理性;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家投标单位的详细评分细则。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第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该条规定仅规定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未要求告知各项得分情况。
第二,关于质疑评标结果合理性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均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因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是本项目评审因素之一,还需综合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综合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经查本项目评审资料,本项目系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分别打分后,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得分最高值作为中标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并未提供除报价得分差异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评审存在问题。
因此,武汉元极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武汉元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江夏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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