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肥项目(第三包)更正公告
2026-02-09
安徽/六安 变更澄清
裕安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肥项目(第三包)更正公告
安徽/六安-2026-02-09 00:00:00

裕安区****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肥项目(第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裕安区****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肥项目(第三包)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供应商所供产品须符合《生物有机肥》(**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合同履约期间相关标准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现更正为“供应商所供产品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合同履约期间相关标准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

*、原采购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三、验收要求*、供应商所供产品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由采购人委派所在乡镇负责现场验收,并由属地乡镇、供应商现场共同随机抽样,经采购人见证后送市场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生物有机肥》(** ********)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作为验收和支付的依据之一。凡发现质量符合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解除供应商合同,已经撒施到田无法收回的损失等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现更正为“供应商所供产品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由采购人委派所在乡镇负责现场验收,并由属地乡镇、供应商现场共同随机抽样,经采购人见证后送市场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作为验收和支付的依据之一。凡发现质量符合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解除供应商合同,已经撒施到田无法收回的损失等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原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查看。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供应商不及时关注相关更正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皖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万佛路文汇大厦**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工

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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