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其他 *.*其他说明修改为:“(*)领取招标文件后请及时添加招标代理工作**,以便于投标文件编制期间的沟通、交流,招标代理工作**号为:*********。已添加**的请指定一个本次项目的经办人并通过**与招标代理主动声明。
(*)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①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投标人可以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编制生成并打印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直接导出的《投标报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并确保与“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内容一致。除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扫描件外,投标人无需按《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资格审查资料”提供其他扫描件。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须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府相关网站、其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所截图的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直接导出的《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
②若投标人采用了“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投标报表,须提供第①款要求的补充证明材料,否则“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投标报表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投标人如需工程现场踏勘可自行踏勘,招标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通过工作**及时与招标代理进行沟通,如有质疑宜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之日**天前提出,招标代理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之日**天前统一通过“南京市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行政监督部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地址:南京市珠江路****号南京交通大厦**楼,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