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6〕1号)
2026-01-14
湖南/长沙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6〕1号)
湖南/长沙-202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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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26-01-1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采购重新立项项目(湘财采计〔****〕******号)”监督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采购重新立项
三、采购时间
****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重庆市教育评估院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在****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采购项目(湘财采计〔****〕******号,预算金额为***万元)第三次招标投标过程中,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工作人员丁某在明知你单位是竞争供应商的情况下,私下串通,将**锁及投标文件邮寄给你单位授权代理人谭某某,请求协助检查电子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你单位谭某某在个人的电脑上使用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锁登陆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对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投标文件日期进行修改,在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投标文件***处应盖章未盖章的地方补盖电子章。经查明两家单位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码地址)相同,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收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对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项目预算***万元的*‰)的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万元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
九、处理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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