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9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2-05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9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2-05 00:00:00

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载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轩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肿瘤研究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评分时,存在明显的、根本性的计算错误,此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证实了评审工作的粗糙、失职,并直接影响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滥用裁量权,评审打分显失公平、客观,商务得分明显存在不公。*.中标候选人公示价格与开标唱标价格不一致,属于重大、低级的程序违法与信息失真。*.质疑回复“重新评审”的处理决定避重就轻,无法纠正根本性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成立,但并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

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采购医疗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载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轩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肿瘤研究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评分时,存在明显的、根本性的计算错误,此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证实了评审工作的粗糙、失职,并直接影响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滥用裁量权,评审打分显失公平、客观,商务得分明显存在不公。*.中标候选人公示价格与开标唱标价格不一致,属于重大、低级的程序违法与信息失真。*.质疑回复“重新评审”的处理决定避重就轻,无法纠正根本性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成立,但并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