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2026-02-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池州市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健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金融港中心**幢办***室
被投诉人: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你司关于“池州市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包(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本机关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发现,存在未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制作投诉书且投诉书未按规定进行签字或者盖章、未按要求提供投诉书正本和副本、授权委托书未按规定签字或者盖章等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投诉书所载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通过中国邮政***向你司邮寄《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的一次性告知书》,告知你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月**日中国邮政返单退回,改退批条中记载“上门无此人,电话拒接”。
****年*月**日,本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授权代表联系方式,将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系人,第二次通过中国邮政***邮寄了告知书,你司授权代表于*月**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截至目前,已超五个工作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司补正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你司未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