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05
四川/南充 质疑投诉
阆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南充-2026-02-05 00:00:00
阆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阆中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示范县农药及肥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县沙河镇萧本均农资店

地址:高县沙河镇双桥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标星亿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东寺南一路**号*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省标星亿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阆中市农业农村局****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示范县农药及肥料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 采购包*: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但从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所预留的时间过短,根本不足以让供应商完成相关产品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这一不合理的时间安排,使得供应商无法正常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合理设置采购条件的原则。且根据我方了解整个四川省内只有一家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格既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同时又规定中标后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我方认为,在投标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这一条件不合理,存在重复要求和加重供应商负担的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采购原则。 投诉事项三: 我单位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做出了质疑答复。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被投诉人该答复存在严重错误,虽答复抬头正确显示为我单位,但答复内容中将我单位表述为“四川帆俊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导致答复内容与实际质疑主体严重不符。这一错误不仅对我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潜在影响,也严重损害了代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信誉和严谨性。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代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这种错误极大程度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公共利益。 投诉事项四: 在项目开标后,我单位对此次采购活动的相关情况存在疑问,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回复,称有**家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然而,在开标结果公示中明确显示参与的供应商仅仅只有*家 ,这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严重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阆中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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