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1-19 00:00:00
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蔡家新院区一期综合物流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蔡家新院区一期综合物流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蔡家新院区一期综合物流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贤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号川南五金城一期**栋***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铁路新村**号
被投诉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中“三、评标标准”的“类似业绩”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的“企业实力”的“说明”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的“拟派人员实力”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的标明“★”号的重要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提供时间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的“技术部分”中“智慧调度中央控制系统先进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方案(**分)”的所有内容和“信息追溯与设备仿真运维先进性与稳定性的技术方案(**分)”的所有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蔡家新院区一期综合物流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蔡家新院区一期综合物流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蔡家新院区一期综合物流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贤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号川南五金城一期**栋***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铁路新村**号
被投诉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中“三、评标标准”的“类似业绩”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的“企业实力”的“说明”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的“拟派人员实力”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关于“本项目更正公告(二)”的标明“★”号的重要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提供时间调整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的“技术部分”中“智慧调度中央控制系统先进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方案(**分)”的所有内容和“信息追溯与设备仿真运维先进性与稳定性的技术方案(**分)”的所有内容和质疑回复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