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04
四川/泸州 中标结果
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泸州-2026-02-04 00:00:00
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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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发现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

根据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年农检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包*)(采购项目编号:*****************)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四川锦城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于****年*月**日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就项目成交结果于****年*月**日向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邮寄质疑函,属于有效质疑,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受理并针对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质疑回复称:“四川锦城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质疑函邮件时间是****年*月**日,已超过政府采购法定质疑期”,我局向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关于四川锦城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仍未就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本机关决定:责令四川弘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


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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