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余杭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合同签订及承揽情况*

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

触电原因分析*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技术分析及鉴定情况*

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免责人员建议*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附件***

 


****年*月**日**时许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在位于余杭区高创弄与城东路交叉口,未来科技城**产业园区*号楼*楼进行空调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法律法规,*******日,余杭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余杭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余杭区总工会、余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余杭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薄弱,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城街****,法定代表人为*军。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易格暖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恒福嘉城***(***幢***)(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建椿。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杭州气韵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号*幢****,*幢*顶楼,法定代表人为*晓英。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及承揽情况

*.合同签订情况:*******日,杭州气韵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易格暖通有限公司签订《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杭州气韵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易格暖通有限公司采购空调设备,由杭州易格暖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包含安装及售后质保服务合同金额:贰拾肆贰仟¥******

*.安装承揽情况:杭州易格暖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椿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军以微信聊天方式约定由*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承揽杭州气韵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所采购的空调安装工程,*军因自己公司业务繁忙、工人档期已排满,将该空调安装工程交给*(自然人)完成*接下该安装工程后,带领*志钢、*勇山、*光辉三名工人进行空调安装作业。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志钢,公民身份号码:******************,湖北省武穴市空调安装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勇山男,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宁陵县人,空调安装工人

*.*光辉,男,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睢县空调安装工人

*.*飞,男,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宁陵县空调安装工人

*.*宏显,男,公民身份号码:******************,浙江杭州,启思半导体(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采购员,派至下属杭州气韵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业务工作

*.*建椿,男,公民身份号码:******************,浙江杭州人,杭州易格暖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军,公民身份号码:******************,浙江杭州人,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在空调安装作业过程中,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该项目于***日开工,由何飞带领*勇山、*光辉、*志钢三名工人前往未来科技城**产业园区*号楼*楼进场开始空调设备安装及调试作业。***日,*飞因家中有事回河南省宁陵县老家,其余三人继续进行空调的安装调试作业。其中*志钢独自一人*从东向北第三间办公室调试设备,*勇山、*光辉在同一楼层的另一房间安装空调出风口。当天**时许,*勇山作业过程中碰到问题想询问*志钢,打电话未能联系于是他让*光辉帮忙联系,*光辉拨打*志钢电话时听到在天花板上方传出电话铃声,随即叫来*勇山。两人商量后由*光辉上去查看情况。*光辉上去后发现*志钢倒在天花板上面。*勇山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光辉告知现场其他人员后,众人一同天花板捅开将*志钢抬下将他抬至一楼,***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未来科技城**产业园区*号楼*楼天花板上方。事故发生单位地理位置如图*所示;事故现场天花板上方***电源线绝缘层存在破损(如图******所示

 

* 事故发生单位地理位置图


                   

     图*** 现场情况

   图*** 电线绝缘层裸露

 

(三)触电原因分析

触电事故演化过程如图***所示。

 

*** 触电事故演化过程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分许,*光辉打电话的时候听到铃声在天花板上面叫来*勇山的同时拨打******电话,***联动区政府值班室、余杭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等单位部门处置。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于**日与家属达成协议,并于当日返回老家办理善后相关事宜。

四、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志钢安全意识不强未穿戴绝缘防护手套带电作业,过程中触碰镀锌管和钢丝吊架。吊顶上方镀锌套管未完整保护,导致电源线破损并与镀锌管接触引发镀锌管带电,导致形成导电回路引发触电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技术分析及鉴定情况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余杭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触电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认为,本次事故中,现场部分电线绝缘层破损,违反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现场作业未采用绝缘手套,违反了《用电安全导则》(**/* **********)第*条: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六、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免责人员建议

*.*志钢,男,在空调安装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未确认工作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带电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男,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八、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法开展作业场所电气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对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未来科技城园区管理有限公司要督促园区企业做好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培训、演练、整改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房东主体责任;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查、巡查管理,并做好企业入驻报备和小散工程施工监管,以及对用电、用气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交底工作,配合属地街道做好日常隐患排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余杭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小散工程检查排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开展举一反三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狠抓固本强基·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附件:*.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余杭杭州格绿电器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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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