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6-02-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盐源县购买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峰屿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号成发商厦*楼***号
被投诉人:盐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盐源县政府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新宇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号*栋*单元*楼***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宇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盐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盐源县购买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作为评分项的评审因素,以法定准入资格充当竞争优势,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文件不合法,造成本次采购事项不合法。
投诉事项*:将服务对象服务评价作为评分项的评审因素,以无法律依据、不客观、增加成本、与需求无关的材料作为加分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等规定,文件不合法,造成本次采购事项不合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盐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