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地看护视频识别预警系统建设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2026-02-02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地看护视频识别预警系统建设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2-02 00:00:00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地看护视频识别预警系统建设答疑公告

  • 招标公告
  • 澄清/变更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示

信息时间:**********

阅读次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地看护视频识别预警系统建设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地看护视频识别预警系统建设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

询比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询比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项下“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标准,该标准规定:“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万元的,且合同内容包含‘**识别’的软件开发业绩,每提供*个得*分,最多得**分。”。以及“拟委任人员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万元,且合同内容包含‘**识别’的软件开发业绩,每提供*个得*分,满分*分。”。该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的评分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潜在投标人构成限制和排斥。

请求:删除评审办法中关于“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万元”的硬性要求。投标人业绩修改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包含‘**识别’的软件开发业绩(不限定单个合同金额)。”拟委任人员业绩修改为“自****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包含“**识别”的软件开发业绩(不限定单个合同金额)。”

答:不予修改,按询比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号

联系人:胡工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附件:

  •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地看护视频识别预警系统建设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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