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2026-02-04 00:00:00
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年**月*日以项目经理刘正源离职为理由,放弃竹山县民政局实施的竹山县殡仪馆扩建工程(火化车间、骨灰堂)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涉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年**月*日,竹山县财政局对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竹山县殡仪馆扩建工程(火化车间、骨灰堂)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在取得该项目中标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年**月**日向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理依据
以上事实有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弃标函》、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清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四、处理结果
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首次违法,可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湖北康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政府采购金额叁佰叁拾玖万元(小写*******.**元)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竹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竹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账户名称:竹山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竹山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