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2-0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哈里财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金佑莱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前进村
被投诉人: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 **** 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教学保障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福同街 * 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为五所学校采购学生桌椅(项目编号:[******]****[**]********) 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定制模具生产”条款违反 **/**********《课桌椅》行业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答复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投诉事项(二)实质性条款设置、样品评分规则未量化且缺乏合规依据,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三)业绩要求变相排除中小企业参与,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扶持政策,答复书对法律条款解读错误。
投诉事项(四)定制化要求无充分需求支撑,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答复书中“已开展需求调查”的结论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投诉事项(五)答复书未针对投诉人核心质疑点作出实质性回应,逻辑不严谨、依据不充分,属于程序性违规。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现已办理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采用定制模具生产课桌椅,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招标文件可以在符合**/**********《课桌椅》行业标准之上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对课桌椅的尺寸、材质、规格等提出了完整、明确、具体的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另行规定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并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年**月*日至今,具有同类业绩案例*份”作为评审加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教学保障中心已开展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调查,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核实,被投诉人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的质疑答复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二)(三)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一)(四)(五)不成立。投诉事项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