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鄞知法裁字〔2025〕028号)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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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鄞知法裁字〔2025〕028号)
浙江/宁波-202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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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工商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鄞知法裁字〔****〕***号)
发布日期: ********** **:**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请求人:宁波因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杨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号******室

委托代理人:刘文广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

               邵沐寒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东阳市科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工业功能区富鑫路(东阳市圣铭杯业有限公司内*栋*楼)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名称“通勤杯”,专利号:**************.*

请求人就其“通勤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年**月**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处理本案,于****年**月**日向被请求人邮寄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书,****年**月**日,本局将《答辩状》副本送达请求人。本局已通过电话、线上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沟通,为快速处置纠纷,决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请求人诉求:

****年*月**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通勤杯”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年*月**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请求人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届中国(宁波)中小工厂展览会”上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此外,发现被请求人在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开设了“东阳市科奇工贸有限公司”店铺,并在该网店中对外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据此,请求人诉求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销毁库存及模具等。

被请求人辩称:

被请求人不是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该款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从事外贸业务的销售商,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为参加宁波展会而采购的样品,事先并不知其为专利产品,在得知对请求人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后已下架涉案产品链接,****店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成交量为零。

本局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对被请求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至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能否实现证明目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未提出异议,但对制造行为有异议,认为不是生产厂家,没有条件制造;同时****年**月**日,本局向请求人送达了被请求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副本,请求人对相关材料未提出异议。

经书面审理,本局认定如下事实:

*. 名称为“通勤杯”(专利号:**************.*)为请求人宁波因索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年*月**日申请,****年*月**日授权,经核实,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该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本案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 *),确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显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关于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记载,请求人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随同下,于****年**月**日来到被请求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的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的*号馆****展位“东阳市科奇工贸有限公司”展览现场,并通过支付宝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情况。相同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杯体瓶身整体均为向上弧线形收缩的圆柱形,在瓶身顶部弧线收缩的中间位置设有一挂绳孔;(*)从主视图看,二者瓶盖均呈扁圆环形,覆盖瓶身开口,直径与瓶身底部接近。(*)从左视图看,二者在挂绳孔与杯盖顶部连接区域均设有一椭圆形且平滑的凹槽;杯盖上与挂绳孔对应位置设有一长方形的小凸块,在小凸块两侧与瓶身上平滑凹槽对齐的位置设有竖直的线条;(*)从俯视图看,二者瓶盖顶部沿着最外圈均设有一圆形凹槽。不同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的挂绳孔是椭圆形,被控侵权产品挂绳孔则是圆形;(*)被控侵权产品的瓶盖直径较涉案专利的更大。

本局认为:

*.请求人、被请求人主体适格;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杯子,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注意力为标准。本案中,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整体观察,二者的区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认定方面:请求人提供了公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从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的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的*号馆****展位“东阳市科奇工贸有限公司”展览现场采购,因此,对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本局予以支持。

对于请求人要求销毁模具、库存的处理请求,本局已支持其要求停止侵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已被明确不得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可以预防将来再发生侵权行为,且在案亦无直接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尚有库存以及被请求人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因此,本局不再支持请求人的要求销毁模具、库存的处理请求。因赔偿金额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对被请求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局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通勤杯”(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不得销售、许诺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合议组长:倪成刚

                           审 理 员: 何伟娇 

                           审 理 员: 钱梁绪

                   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局

                            ****年*月**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的主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六)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行政裁决通知有关海关;

(七)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八)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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