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2026-02-03 00:00:00
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对竹山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暨竹山县第一中学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备、家校社协同育人中心设备)*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暨竹山县第一中学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备、家校社协同育人中心设备)*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明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号
被投诉人:湖北省竹山县第一中学
地址: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组(柿湾)
相关当事人: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号二楼
三、基本情况
竹山县 ****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暨竹山县第一中学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备、家校社协同育人中心设备)*包(家校社协同育人中心设备)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进行采购,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后来*次修改采购文件,****年**月*日开标评审,****年**月*日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武汉精攻数媒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万元。****年**月*日湖北明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采购结果向湖北省竹山县第一中学和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年**月*日针对质疑事项采购人和集采机构进行了回复,因对质疑回复不满,****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厂家不全,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含糊其词未作明确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投“云平台系统移动***”备案证明与招标要求不符,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与事实相悖。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存在恶意低价中标嫌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全面核查报价合理性即认可其投标有效性。
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经核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调查情况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共涉及**项货物。经过资格审查复核,中标供应商武汉精攻数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列明**项货物的制造商信息,还有**项产品的制造商未进行中小企业资格声明。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并在声明函中逐一列明。中标供应商未完整声明全部货物制造商信息,导致无法确认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构成资格不符。
湖北省竹山县第一中学及被投诉人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中仅表示“已上报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是否取消中标资格的明确处理决定,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质疑答复应包含“处理结论”的强制性要求。
在资格复核过程中,还发现武汉中禹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教育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不符合要求,该项目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家,不具备开评审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调查情况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制造厂商或投标人提供云平台系统移动***获得教育部进校备案证明文件的得*分”。中标供应商在投标中提交的是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智联家校圈***”(备案号:教***备*******号)的备案证明。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需求第**项“*****生涯发展云平台”,武汉精攻数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智联家校圈***”,该公司已作无偏离响应,采购文件也没要求该项产品提供佐证材料,该公司的投标符合政策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至于投诉人认为“智联家校圈***”系为智慧校牌配套的家长端应用,功能聚焦于通知、考勤、成绩查询等基础家校沟通,不具备生涯规划等核心功能,不符合“云平台系统移动***”的招标要求,属于履约阶段的事项,如果违规,中标供应商将承担法律后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调查情况
本项目包*最高限价*,***,***元,中标价***,***元,下浮约**.*%。其中“心理健康数据驾驶舱”(型号:************.*)报价仅*,***元,针对报价情况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做出了澄清,有相关项目成交价格做支撑,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北明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竹山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暨竹山县第一中学设备购置项目(食堂设备、家校社协同育人中心设备)*包的投诉,由于中标供应商武汉精攻数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厂家不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条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二)中标供应商武汉精攻数媒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其中标结果无效。
(三)该项目有效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湖北省竹山县第一中学和代理机构竹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竹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