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2026-02-03 00:00:00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海安市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辉平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号*幢****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街道线索移送及信访举报,我局值班人员于****年**月**日**时**分到璟峰花园项目二期施工工地(黄河路和丹凤路交叉路口)现场,现场发现你单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璟峰花园二期项目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调阅该施工工地视频监控,发现视频监控时间与现实时间有约**小时误差,经核实当晚浇筑作业约于****年**月**日*时左右完成。经核查,你单位****年**月**日夜间施工作业未能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年**月**日夜间你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证据二:****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该公司璟峰花园二期项目现场负责人高进、工作人员张发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共二份,证明****年**月**日夜间你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且施工作业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证据三:****年**月**日海安市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年**月**日海安市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钱海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受委托人高进、张发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年**月**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确认你单位送达地址及收件人联系方式。
证据六:****年**月**日海安市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施工班组承保协议书,证明你单位负责璟峰花园二期项目施工。
证据七:****年**月**日、**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张,证明****年**月**日夜间你单位施工人员进行璟峰花园二期项目混凝土浇筑施工。
证据八:****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通用裁量表:系数认定: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加*%。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