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25-12-22 00:00:00
宁农(农药)罚〔****〕*号
宁乡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年**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
宁农(农药)罚〔****〕*号 |
宁乡栋国慧鹏食品店(经营者:刘正军)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宁乡栋国慧鹏食品店(经营者:刘正军) |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派出执法人员在宁乡栋国慧鹏食品店(福宁鲜果厚海玉龙店)进行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黑猫神牌蚊香”灭蝇型,该产品包装信息包括:黑猫神牌蚊香,氯氟醚菊酯含量:*.**%,灭蝇型,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产品标准号:*/***********,质量保证期:********;黑猫神牌蚊香,氯氟醚菊酯含量:*.**%,灭蝇型,本品采用氯氟醚菊酯、优质碳粉、淀粉等为主要原料,结合现代先进科技配置而成,能有效驱杀蚊子、苍蝇等信息。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官网“黑猫神牌蚊香”农药产品登记防治对象为蚊,不包含蝇。当事人从宁乡县玉潭镇美晨日化经营部采购涉案“黑猫神牌蚊香”灭蝇型农药产品**盒,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以零售价*元/盒,销售了*盒,销售所得为**元。 |
处罚种类: *.没收“黑猫神牌蚊香”农药产品**盒;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罚没款合计****元。 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凭该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