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2026-02-03 00:00:00
发布机构:茂名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茂名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办公设备、班级教具和感统器材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奥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纬二路***号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办公楼(**幢)五层*区***室
被投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号大院*楼
被投诉人*: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惠州市嘉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宁公司)
地 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星河东七路*号星河丹堤花园**区*栋*单元****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年**月**日
本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发布更正公告;**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对结果更正公告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投诉人反映:*.中标公司提供的三轮车脚踏车玩具车制造商浙江育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该产品***认证。*.中标公司提供的爬行垫制造商郎朗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该产品***认证。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诺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交货时提供产品的***认证证书,而非在投标阶段必须提供,嘉宁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提供证书不属于投标阶段必须完成的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