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6-02-03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号;*.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
三、基本情况
(一)质疑受理情况: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就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项目编号:*******************三),于****年*月*日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
(二)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后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事项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续航里程评审项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车辆检验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存在重复评审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畸短,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建始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