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03
湖北/恩施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恩施-2026-02-03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号

三、基本情况

(一)质疑受理情况: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就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三次(项目编号:*******************三),于****年*月*日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
(二)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后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事项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本项目部分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未能形成充分竞争,且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续航里程加分项设置具有指向性、倾向性,极大限制了市场竞争,排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违规设置区间分使评标模糊不清,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将车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制造商技术白皮书、制造商产品说明书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其内容往往不够全面,且由于其可定制性容易被编写者刻意迎合评审标准,从而缺乏客观性和统一性,且技术白皮书和说明书往往过于侧重理论描述,而忽视了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需求和表现,并且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及法规。
投诉事项*: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后**日内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完成,这一项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乎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比例,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引入“实际付款进度要结合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性,导致投标人在理解、执行合同及响应采购需求时面临困难,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建始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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