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公告01招标公告
2026-02-02
广东/清远 变更澄清
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公告01招标公告
广东/清远-2026-02-02 1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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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公告**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
标段(包)名称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
性质澄清

招标公告

“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

招标文件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清远市立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清远市公路事务中心委托,就广清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标段一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疑问,现编制答疑文件,并予以发布:

一、问: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组联合体,且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资信标评分标准’的‘其他择优因素: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前投标人或其投标人全资控股子公司获得清远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得*分’,整个文件要求企业资信分**分。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且具备清远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加分的单位较少,严重限制了潜在投标单位的范围,设置了投标壁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撤销清远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加分的条款。

答:①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已列明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单位的范围、设置投标壁垒的情形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前投标人或其投标人全资控股子公司获得清远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得 *分”为对投标人资信评审内容,而非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限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若本答疑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本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清远市公路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立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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