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采投处〔2026〕2号
2026-01-30
黑龙江/牡丹江 质疑投诉
绥财采投处〔2026〕2号
黑龙江/牡丹江-2026-01-30 00:00:00
绥财采投处〔****〕*号
作者:绥芬河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绥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绥芬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务保障中心

地址:绥芬河市会晤路***号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平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将提供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将“核心产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制造商获得国家级专利奖(包括金奖、银奖、优秀奖均可)、控制系统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突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四:采购货物未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招标文件将相关认证证书设为加分条件,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契合,还违反财库****〕*号文规定,且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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