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6-01-3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绥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庆洁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佳苑三期****号商服楼商服**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绥芬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出收到投诉变更公告,投诉内容并未涉及招标文件中报价部分是否需另加★。
投诉事项二: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对投标报价具体格式如何承诺进行明确规定,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主要商务要求已经明确“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日历天”。投标报价只是作为整体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我公司已经响应承诺,应该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审不应该将我公司报价作为无效投标评审。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合同包*面向中小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公司哈尔滨唐纳商贸有限公司响应为联合体投标,且此项目标的物“四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招标品类为*项,中标品牌是星霸(该品牌商标为浙江星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出现两家,并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为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条件针对此项资格评审的要求。该公司应为中小企业响应无效,不通过资格审查。
投诉事项四: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黑龙江省启方滕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另外三家报价,此种报价应作为无效投标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