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2026-02-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乐至县交通管理大队互联网接入服务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号
被投诉人: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仙鹤大道***号
被投诉人: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二环路东二段***号*栋*单元****号、*栋*单元****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乐至县交通管理大队互联网接入服务费(*****************),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次乐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互联网接入服务费项目为基础电信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次参与磋商供应商共计*家,其中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四川长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无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均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中提出的“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四川长东科技有限公司虽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可以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的情形属于合同分包,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中对投诉人多项评审指标扣分不合理,代理机构未依法纠正,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