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2026-02-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眉山市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星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号*栋**楼*号
被投诉人:四川远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诗书路北一段**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远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眉山市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将“环境类科技项目经验”设置为技术负责人的评审因素,该条件设置不明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将安全负责人具备“安全工程”专业职称做为评审因素,该条件与本采购项目“服务类”的性质及实际安全管理需求不符,属于设定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未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认定证书”及核心检测仪器设备设定为资格条件,反而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眉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