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2026-01-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宣汉中学鹿鸣学校办公家具、电器及信息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绵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号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栋**层**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宣汉中学
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滨河街***号
被投诉人:宣汉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号(政务中心*楼)
四、基本情况
宣汉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宣汉中学宣汉中学鹿鸣学校办公家具、电器及信息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宣汉中学鹿鸣学校办公家具、电器及信息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二次)技术要求中的标准和参数应作为强制性标准,不应作为加分项,存在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投诉事项*:宣汉中学鹿鸣学校办公家具、电器及信息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二次)技术要求中的有害物资限量和可迁移元素应作为强制性标准,不应作为加分项,均存在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投诉事项*:宣汉中学鹿鸣学校办公家具、电器及信息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二次)技术要求中的标准和参数应作为强制性标准,不应作为加分项,存在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投诉事项*:宣汉中学鹿鸣学校办公家具、电器及信息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二次)技术要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作为强制性标准,不应作为加分项,存在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宣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