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
2026-01-30
四川/成都 质疑投诉
关于部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
四川/成都-2026-01-30 00:00:00

关于部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

信息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字体:【

成都华骏兴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日与原崇州市国土资源局(现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号),取得崇州市西江乡龙泉村一组、二组、三组中*****.**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元(大写玖拾柒万肆仟玖佰元)。

经查,*******日,原西江乡人民政府代你司缴纳******元出让金之后,你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你公司就上述宗地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崇国用(****)字第****号)。后因该宗地范围内*.**亩土地为原西江广场拆迁户统规自建房屋所在地,该部分土地上房屋至今存续,你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该*.**亩土地。****年,你公司申请宗地分割发证,崇国用(****)字第****号被分割为崇国用(****)第****号(面积**.**亩)、崇国用(****)第****号(面积*.**亩)崇国用(****)第****号对应的*.**亩土地系原拆迁户统规自建房屋占土地故该部分土地存在产权登记与实际占有使用状态不一致的情形,出让合同中关于该*.**亩土地的出让事实上无法履行。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之内容,我局于*****月作出催告函》,告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你公司足额缴纳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依据,并到我局就合同不能履行部分解除的事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截至今日你公司仍未就相关事项与我局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经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我局正式部分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范围为崇国用(****)第*****.**亩土地所对应的合同条款及权利义务。

告知书送达你公司之日,崇国用(****)第*****.**亩土地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即告解除,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即终止。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协助我局办理崇国用(****)第*****.**土地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解除告知书,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视为送达。

关于部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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