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财采投处〔2026〕2号
2026-01-30
黑龙江/绥化 质疑投诉
庆财采投处〔2026〕2号
黑龙江/绥化-2026-01-30 00:00:00
庆财采投处〔****〕*号
作者:庆安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庆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朝阳区凯胜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东一胡同*号省疾控十一栋***室

法定代表人:武艳秋

联系电话:***********

邮编:******

被投诉人*:庆安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庆安县中央东大街教育局后院

邮编:******

联系人:庆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恒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号旭辉宝宇铂辰府*栋***室

邮编:******

联系人:赵阳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穗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西集镇永安街*******

邮编:******

联系人:孙延镔

联系电话:***********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庆安县****年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采购编号:[******]****[**]********包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哈尔滨穗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标(成交)明细中所填写的庆安县****年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制造商为庆安县洪光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经核实查证庆安县洪光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没有产品制造能力,没有产品制造所需的排污许可证资质。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结果公示不完整,没有告知中小企业声明函全部内容。

二、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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