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质疑答复公开
2026-01-30
黑龙江/哈尔滨 变更澄清
哈尔滨市财政局质疑答复公开
黑龙江/哈尔滨-2026-01-30 00:00:00
哈尔滨市财政局质疑答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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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哈采中质函[****]***号)

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对我中心组织的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函》,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存在虚假恶意质疑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仅提及“仿真平台工作站*台”,未出现“电脑”“显示器”字样。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仿真平台工作站(含***)”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

(二)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通过非法渠道和手段获取公司的投标文件保密信息。

(三)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黑龙江广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涉嫌串通投标。

(四)你公司提出:经公开渠道查询,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哈尔滨市的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参保人数为*人。该公司缺乏证明上述人员确为其分公司在职员工的关键证据、缺乏总公司关于该项目人员的授权书,其人员证明材料真实性存疑,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误导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启动重评程序,构成差别待遇

(六)你公司提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事实上的重评程序不合规,滥用澄清程序实施歧视性、扩大化的重查采购中心因他方质疑而组织专家重评,并重新复查非强制要求的仿真平台工作站证书等内容,已经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的范畴,构成实质性的违规重评,评审程序不合理。

(七)你公司提出: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未在重新评审前将质疑内容正式通知你方,未听取你方解释和申辩,且未预留充分的举证时间,强行启动并迅速推进质疑的流程明显具有针对性与倾向性,且程序缺失,不合符常规。

(八)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对你公司质疑事项核实情况过程中的第一项“质疑事项*成立”的结论错误。对你公司所投"仿真平台工作站"因节能证书问题判定投标无效,该结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事项核实情况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经复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确认“仿真平台工作站”的采购需求为电脑、显示器,因此,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无法认定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通过非法渠道和手段获取公司投标文件的保密信息。因此,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经复查,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广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对该*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为其投标文件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无法认定上述*家供应商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四),经复查,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因此,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事项(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因此,不存在误导我中心重评程序和差别待遇的情况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六)针对质疑事项(六),我中心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受理质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并非重新评审。因此,质疑事项(六)不成立。

(七)针对质疑事项(七),经复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无相关法规定需提前被质疑供应商提供质疑内容。因此,质疑事项(七)不成立。

(八)针对质疑事项(八),经复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确认“仿真平台工作站”的采购需求电脑、显示器,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编号:**************)状态为“注销”,并且在复现场得到你公司授权代表确认。因此,质疑事项(八)不成立。

三、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一)至(八)均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质疑经办人:董泽 联系电话:*************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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