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施工补疑2
2026-01-30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施工补疑2
安徽/合肥-2026-01-30 00:00:00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施工补疑* **********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施工补疑* **********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施工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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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施工补疑*
(招标项目编号:**************)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项目经理业绩中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项目经理身份具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万㎡或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问:如果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中竣工验收文件与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载明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是否以竣工验收文件中项目经理信息为准?经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项目经理信息,是否属于项目经理变更的证明材料?

答:如竣工验收文件与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载明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以竣工报告的项目经理为准,同时须提供经业主单位审批认可的项目经理变更审批材料,否则不予认可。经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项目经理信息,属于项目经理变更的证明材料。

注: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的说明材料,不能作为项目经理变更审批材料。

二、如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施工任务,投标人为联合体业绩中的牵头人,请问是否按照共享原则以该业绩的全部工程量予以认定?

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自承担的工程量确定。

三、请问投标文件中的标段是否可填"/"?

答:本项目共*个标段,标段前可用“/”。

四、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条与第**条是否重复?

答: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条与第**条完全重复,以**条为准。

五、我单位企业类型在营业执照上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标软件系统中显示为下图,是否满足要求。

答:请投标人咨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新版】,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注:考虑到本次答疑内容主要是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解释及说明,未修改或变更关键性内容,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无实质性影响,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日期不变。若投标人对此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号

人:张先生

话:*************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号

人:刘德坤、费彬彬、夏露超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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