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公安局本级无人机机巢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30
河北/唐山 质疑投诉
遵化市公安局本级无人机机巢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唐山-2026-01-30 00:00:00
遵化市公安局本级无人机机巢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无人机机巢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恒鑫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定州市庞村镇南陶邱村村南
被投诉人:遵化市公安局
地址:遵化市镇海东街*号
被投诉人: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遵化市华明路华明嘉园*座三层
相关供应商: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号
四、基本情况
遵化市公安局“无人机机巢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定州恒鑫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遵化市公安局提出质疑,遵化市公安局于****年*月*日做出质疑答复。****年*月**日,定州恒鑫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人“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机巢、无人机、相机 电源、探照灯喊话器、手柄及管理平台”的技术、服务等要求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通或者歧视待遇,且中标产品制造企业不满足招标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微企业预留***%的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类似项目业绩”中以“无人机”作为特定行业的业绩,“团队配备情况”中以产品制造商认证的证书、“履约能力”中的各项证书作为加分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违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次采购活动为“购买服务”,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无人机机巢详细技术规范及要求”所列参数与“大疆”品牌参数基本吻合,磋商文件具有指向性,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重点内容为无人机服务,以无人机业绩作为类似业绩符合采购需求特点,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绩,此部分投诉不成立;对于“团队配备情况”中以产品制造商认证的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磋商文件具有歧视性,此部分投诉成立;履约能力评分项部分证书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系,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该部分投诉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遵财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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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遵财投【****】*号)
执法机关名称: 遵化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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