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2026-01-30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北京康嘉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街*号院*号楼**层*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
被投诉人*:普宁市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逸潮。
被投诉人*: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临江北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六、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伟源。
相关供应商*: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号***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雪菲。
相关供应商*: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第***幢**号首层(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庄增贤。
相关供应商*: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新丰村黄竹沥片东侧东起第一幢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温志军。
相关供应商*: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号之二***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晓泉。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进行无效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依法对【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进行恶意串通投标处理。
投诉人诉称:
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围标、串标情形。
经查询,【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庄增贤为【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志军”为“温志坚”的堂兄弟,“温志坚”为【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其为庄增贤的岳父,庄增贤长期通过其岳父的关系和名下控制公司在普宁范围进行围标串标,经侧面了解到,【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普宁市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今年*月份被广东省排查发现围标串标线索,据了解,已由普宁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普宁分公司注册地址与【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因为【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普宁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庄增贤,佐证了其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管理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从【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已离职人员处提供信息了解到,【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承接的【普宁市妇幼保健院保洁等服务项目】的背后实际承接人为庄增贤,且提供了一份【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发给普宁市妇幼保健院的联络函,函中明确了庄增贤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佐证了其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管理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到,【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参加【普宁市中医医院环境卫生清扫、室内保洁、绿化及灭四害等劳务外包服务项目】的投标,【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现在【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又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综上分析,【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实为庄增贤的挂靠公司,与【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受庄增贤组织进行恶意围标串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串通投标罪。
采购人称: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我单位已向相关被质疑供应商发函,要求其作出说明。根据被质疑相应供应商的复函内容,了解到以下情况:
*.我单位就事项相关被质疑人发函要求说明,根据“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回复,被质疑人两方认为庄增贤虽曾担任嘉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已于****年*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退出股权及管理职务,至今已有*年。目前,庄增贤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股权、职务或实际控制关联,被质疑人两方认为所述的质疑事项已不复存在。
*.我单位就事项相关被质疑人发函要求说明,根据“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回复,被质疑人两方认为绿晶公司本次投标主体为总公司(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普宁分公司,绿晶公司普宁分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幢**号*楼,而粤天公司的注册地址为该楼宇首层,二者地址并不相同。绿晶普宁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潘韶峰,由绿晶总公司全权控制,与庄增贤及粤天公司无任何关联,被质疑人两方认为所述的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
*.我单位就事项相关被质疑人发函要求说明,根据“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回复,被质疑人两方认为喜洋洋公司仅于****年*月至*月临时委托庄增贤作为项目对接人,并于****年*月*日正式发函变更对接人(变更为邓小红、陈丹虹)。庄增贤从未入职喜洋洋公司,非该公司员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质疑人两方认为所述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是否长期受庄增贤组织进行恶意围标串标情形,由于我单位没有调查权,只根据各被质疑人的回复情况进行了解,各被质疑人认为所述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一、开展采购活动有关情况
****年*月**日,受采购人委托,我中心就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年*月**日,该项目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称采购系统)进行远程开标、评标,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认真评审,最终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天将评审报告在采购系统推送至采购人确认。
*月**日,我中心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质疑答复情况
**月**日,我中心收到北京康嘉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质疑函(采购人也在同日收到同一质疑函),其质疑事项针对资格性审查小组(采购人代表)的审查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号)等规定和项目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需由资格性审查小组(采购人代表)协助答疑,出具答复意见并由采购人书面确认。
**月**日,我中心发电子邮件并电话告知北京康嘉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我中心与普宁市人民医院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由普宁市人民医院负责组织对你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
**月**日,我中心收到采购人《关于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三、资格审查情况
按照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事项,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是采购人在采购系统授权委派吴育浩同志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资格审查。项目开标结束后,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我中心根据采购人授权事项在采购系统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登录采购系统后下载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对照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家供应商均符合资格评审的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
相关供应商述称:
一、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述称:
*.投诉人主要以工商登记信息、办公地址、行业参与项目重叠等情形为依据,推断我司与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进一步据此主张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司比对核查,我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我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实际控制人及日常管理人员均与投诉材料中提及的企业无任何投资、控制、任职或从属关系,亦不存在人员交叉管理或财务往来的情形。投诉人所提及的“办公地址在同一栋大楼”等情况,经查实,该地点为正常商业写字楼,存在多个企业承租办公的情况,属于企业常见经营模式,不具备证明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法律属性。依据政府采购监管实践,办公地址一致并不能作为认定关联关系的标准,投诉人据此推断关联关系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投诉材料还提及多个外地医院项目出现类似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况,试图以此证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我司经核查认为,此类医院后勤保障类项目属于公开竞争性采购项目,市场上具备专业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本属正常现象,同一批次或多家企业共同出现在不同地区项目的投标名单中,更是行业普遍情况,与关联关系无关。投诉人仅凭“共同出现”即推论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既缺乏逻辑基础,也与政府采购领域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不符。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围标串标问题,我司对投诉材料进行逐项核查。投诉材料并未提供任何我司与其他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沟通、协商、交换报价、共同准备标书或其他可能构成围标行为的证据。我司编制投标文件的过程完全由公司内部独立完成,报价依据我司自身运营成本、管理能力和项目测算形成,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联合投标或协同行为。根据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串通投标需具备充分的证据链条,包括行为主体之间的意思联络、沟通记录、协同报价痕迹及一致性结果等内容,而投诉材料中均未体现上述情况。投诉材料所依据的工商信息、行业投标普遍现象、办公地址等均不具有证据意义,不足以支持投诉主张。
*.此外,投诉材料中提及我司在普宁市设立分公司的情况。经查,我司普宁分公司设立于****年*月,主要用于承担并管理我司在普宁市项目的后勤保障服务。我司设立分公司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分公司与其他投诉企业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或人员控制关系,也从未参与本次投标活动。投诉人以此作为我司与其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显然缺乏事实基础。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我司与其他投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及涉嫌围标串标的指控,不仅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投诉材料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行为独立、规范、合法,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述称:
*.关于投诉人所称“粤天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投诉人所列举的人员信息与企业登记情况均不能说明关联关系的存在。庄增贤先生虽曾在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职,但其已于****年*月退出,并完成所有工商登记,未再以任何身份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亦未对粤天公司产生控制或影响。投诉人所依据的公开历史登记信息,不能用于推断现时关联。
关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与粤天公司地址在同一商业大楼的情况,我司亦已核实,该地点为写字楼性质,承租企业众多,据了解,同在我司注册地址办公楼的公司就有六家,并且该现象在我司注册地点普宁商业街上比比皆是,仅凭此情况不足以证明任何控制或从属关系。庄增贤从未在该分公司任职,不具有职务、股权或管理身份,该点投诉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
关于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的情况,我司确认庄增贤于其项目中曾作为该公司初始阶段业务所需的临时聘任项目经理,但该聘用关系已于****年*月经该公司正式函件终止,函件亦同时送达业主单位。投诉方并未向贵单位完整叙述事实,我司认为,该投诉点属于断章取义,与粤天公司并无关系。项目经理一职属于行为中常见的专业岗位,并不代表该角色与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控制或关联关系,投诉人据此推断企业间存在关联,并无事实支撑。
综合我司核查情况,投诉人所提出的有关人员、地址、项目记录等内容均不足以认定关联关系,其推论与政府采购领域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不符。
*.关于投诉人指称“围标串标”的情况说明
我司对本项目及相关项目的投标行为均为公司自主作出的经营决策,报价、技术方案和投标文件由公司独立完成,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协商或联动情况。投诉材料未能体现任何能够证明企业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价格协同或信息交换的证据。
我司同时注意到,投诉人所引用的“多家公司同时参与多个医院项目”的现象,属于行业普遍存在的竞争现象。医院保洁及后勤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公开性较强、竞争主体相对集中的领域,不同企业在多个地区同类项目中共同出现,是正常的市场结果,不应被解读为异常行为。
根据我司查核记录,投诉人自身亦在多个项目中与同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绿清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公司同时参与竞争,该类情况与本案完全一致,表明其所指现象本质上属于市场竞争表现,而非异常行为。投诉人据此认定“围标串标”,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事实基础。
*.关于投诉事项的总体说明
经我司对投诉材料的全面核查,投诉理由与客观情况不相符,也未达到政府采购监管规则中对异常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投诉材料未能显示任何能够证明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联合投标、协同报价或信息沟通的证据。我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独立、规范,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司将持续尊重并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及监督工作,同时保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述称:
投诉人所称我司与其他投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依据为庄增贤先生曾在我司任职。经查,该人员早在****年*月已完成全部工商变更手续,自其退出后,我司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权均已完全独立,与该人员不再存在任何法律或管理层面的联系。此类历史任职信息属于公开工商档案,不能据此推断现时关联。我司目前的管理架构与投诉材料中提及的其他企业无任何股权、职务或实际控制层面的交集,投诉人基于历史资料所作出的推断并不成立。
关于投诉材料中提到“多家公司共同参与多个医院项目投标”,我司经过核查确认,此类情形属于市场正常竞争状态。医院后勤服务类项目具有一定专业性,全国范围内均有若干长期深耕该类型业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相关企业之间存在协同行为,也不构成关联关系。投诉材料所引用的项目名单,亦无法反映企业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
关于投诉材料中提到的普宁市中医医院项目,我司也已核查。我司并未参加投诉材料所述的“环境卫生清扫、室内保洁、绿化及灭四害等劳务外包项目”的投标,我司亦未与投诉材料中所提及的几家公司共同参与类似项目,更不存在所谓协同投标的事实。我司参与本项目完全是基于公司自身经营安排和市场判断,与其他企业无任何协作关系。
对于投诉人所提出的所谓“围标行为”,经核对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可以确认该材料并未包含我司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沟通、协商、交换信息或共同准备标书的任何证据。我司编制投标文件的过程由公司独立完成,报价来自公司自身成本测算,与所述企业不存在信息往来。投诉材料更多是基于猜测和不完整信息作出的判断,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北京康嘉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实质证据质疑我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合法合规性,我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四、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述称:
首先,作为已从业超过二十载的业内知名企业,我司从未发生过类似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司承诺,在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绝无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其次,我司对投诉人的投诉表示抗议和不满,并将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有涉嫌损害我司企业形象的不良后果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我司自成立以来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甚至在我司进入普宁市场前未曾听闻该公司。若仅凭一两次投标中同时出现,就认定为围标、串标,纯属空穴来风的无稽之谈。我司在行业中参与投标的项目数量很多,与很多业内在市场拓展上很活跃的同行公司在很多项目上都会有投标竞争。甚至与康嘉阿福公司还在多个不同项目上存在过投标竞争,比如****年*月云南省滇东北中心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标项*)、****年*月湘潭市中心医院临床支持与医辅服务项目(*标段)、****年*月宿州市立医院(南区+北区)物业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第*包)等项目,以及本项目。因此,康嘉阿福公司若仅凭在几个项目中都有出现就认定围标、串标,实际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这般无实质事实随意捏造,实属令人费解。
*.****年*月**日,我司在新接场的普宁市妇幼保健院给甲方的一份联络函上,确实有庄增贤先生为项目对接联系人之一。这是因为我司针对该项目的初始化工作,聘请了庄增贤先生个人作为顾问,协助我司进行项目的初始化工作,聘请为**天。聘期到期后,庄增贤先生与我司合作已经到期终止,不再参与我司运营工作。*月*日,我司已再次致函普宁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变更了项目对接负责人。
另外,本次投诉的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是****年*月*日发出采购公告的,是发生在庄增贤先生与我司在其他项目已经结束了合作的时间之后,在时间逻辑上并无交集,在这期间,庄增贤先生也非我司正式员工。康嘉阿福公司通过截取部分客观情况展开的联想,提出的投诉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完整依据作为支撑;而且,针对政府采购法的第十八条的引用错误,刻意曲解法条释义,妄图通过错误歪曲我司与庄增贤先生的关系来误导贵局的判断,实属是对客观事实的虚构,以及涉嫌故意对我司进行诬陷、恶意中伤!
综上,我司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绝不逾越法律红线,以合规经营保障企业长远发展与社会价值实现。
另外,我司对康嘉阿福公司在本项目上的质疑、投诉行为,是在偏离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用猜测、臆想来给我司泼脏水,已经涉嫌诬陷我司、对我司的良好企业形象的恶意中伤。若由此,造成我司受到不合理的滋扰或利益受损等情形,我司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预算金额为********.**元,采购人为普宁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品目名称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标的为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数量为*年。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本项目的《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和公开招标文件等材料。
该项目于****年*月**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称采购系统)进行远程开标、评标。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康嘉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厦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建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绿清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强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正生医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按得分高低分别推荐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复医天健医疗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为“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围标、串标情形”。采购人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关于普宁市人民医院中央运送及保洁消毒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投诉人关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行为的主张是否成立;*.上述四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认定串通行为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投诉人关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所罗列的事实和主张的理由均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种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种情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种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这四家公司并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四家公司存在以上情形。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绿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市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喜洋洋科技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北京康嘉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福盛东路东侧中段普宁市司法局办公楼七楼,办公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