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2025-2028年)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1-29
重庆 质疑投诉
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2025-2028年)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1-29 00:00:00

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报价***.*万元,存在以下异常情形: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异常低于同行报价。综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报价明显偏离成本逻辑、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资格。

投诉请求:要求评标委员会启动严格的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并要求供应商提交自身详细的成本核算依据及报价合理性说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人答复称:在评标过程中,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万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价***.*万元,两家单位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法要求,在评标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两家供应商在**分钟内提供报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针对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报价提供了《投标报价说明》《设备集采协议》和《设备盘点清单》相关证明材料。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标报价说明》和附件清单等相关材料后,认可其投标报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有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答复称:针对本项目,我司充分盘活现有资源,人员亦可调动成熟、专业团队担任;本项目的主要成本仅为零星设备及辅材采购、安装调试、链路建设等费用。经过公司统筹盘活资源,利旧富余资产,在梳理的***余项设备中,评估本次项目需求后,整体设备满足需求,仅运维管理平台、互联网缓存需额外采购。通过集团协议采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项目所必需的辅材,如电源线、网络跳线等均通过集团协议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涉及安装调试部分,本次项目实施过程大部分由我司自有人员参与,不存在过高的额外费用;在项目需求阶段,我司即开展光缆摸排,本次建设的点位,我司光缆到位**%以上,仅需增补建设接入光缆至学校(单点位***;***米),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与**网络建设协同,降低施工成本;人员驻场方面,我司提供内场全职驻场人员*名,公司集约管理可进行成本分摊。综上,针对本项目,我司所需的成本仅******元,即可满足招标需求同时高质量完成本次*年服务。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已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价格有效,未发现评审结果不客观、不公正行为。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

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报价***.*万元,存在以下异常情形: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异常低于同行报价。综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报价明显偏离成本逻辑、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资格。

投诉请求:要求评标委员会启动严格的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并要求供应商提交自身详细的成本核算依据及报价合理性说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人答复称:在评标过程中,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万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价***.*万元,两家单位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法要求,在评标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两家供应商在**分钟内提供报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针对九龙坡区教育城域网基础服务项目(********年)报价提供了《投标报价说明》《设备集采协议》和《设备盘点清单》相关证明材料。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标报价说明》和附件清单等相关材料后,认可其投标报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有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答复称:针对本项目,我司充分盘活现有资源,人员亦可调动成熟、专业团队担任;本项目的主要成本仅为零星设备及辅材采购、安装调试、链路建设等费用。经过公司统筹盘活资源,利旧富余资产,在梳理的***余项设备中,评估本次项目需求后,整体设备满足需求,仅运维管理平台、互联网缓存需额外采购。通过集团协议采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项目所必需的辅材,如电源线、网络跳线等均通过集团协议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涉及安装调试部分,本次项目实施过程大部分由我司自有人员参与,不存在过高的额外费用;在项目需求阶段,我司即开展光缆摸排,本次建设的点位,我司光缆到位**%以上,仅需增补建设接入光缆至学校(单点位***;***米),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与**网络建设协同,降低施工成本;人员驻场方面,我司提供内场全职驻场人员*名,公司集约管理可进行成本分摊。综上,针对本项目,我司所需的成本仅******元,即可满足招标需求同时高质量完成本次*年服务。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已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价格有效,未发现评审结果不客观、不公正行为。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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