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26-01-2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牡财采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年食材采购项目(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牡丹江美和美祥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牡丹江阳明区机车路弘泰家园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田超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牡丹江镇南大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佳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条路***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省凌湃商贸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牡丹江美和美祥隆商贸有限公司对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年食材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单位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将我公司废标的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货物类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因为本项目品种复杂,类别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制造商缺项,有些产品将经销商列为制造商。预包装食品类,要求的产品品类繁多,一个山东西府食品有限公司怎么可能全部生产。其次根据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牛奶的制造商黑龙江完达山阳光乳业从业人员等数据根本不对,其公司也不是小微企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完全忽视这些,错误评审,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并享受价格扣除,明显评审错误。中标供应商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错误评审,将明显漏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确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部分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