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2026-01-28 00:00:00
福建鳌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霞浦县长春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中被否决投标一事的异议书
异议人: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护华路***号观澜盛世中区信华建设
联系方式:***********
被异议人:福建鳌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招标项目名称:霞浦县长春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重新招标】
异议事项
被异议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引用《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条款依据,擅自扩大评标标准适用边界,对异议人的投标予以否决,该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请求招标人复核并确认异议人投标有效,责令被异议人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重新评审,将异议人纳入后续评审程序。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异议人于福建省公共交易电子平台发布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第五项内容显示异议人被否决投标,被异议人作出否决投标的依据如下:(以下为公示原文)“根据:第*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资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投标人未提供前述相关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公告*.*条,他资格要求:①根据闽建办筑[****]*号,闽建[****]*号文件规定,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未提供前述相关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条款号:第三章第* 节评标办法和标准*.*.**;原通用本内容:增加条款;补正后内容:*.*.**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未按闽建办筑[****]*号文进 行信息登记”。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的否决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评标标准应严格限定于《招标文件》规定,被异议人擅自扩大适用边界违反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该规定明确了评审的合法依据边界。
*. 纵观《招标文件》全文,未任何条款要求省外入闽企业在投标时需提供入闽信息登记的“相关资料”,被异议人以“投标人未提供前述相关资料”为由否决投标,所依据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根本不存在,属于擅自扩大评标标准适用范围。
*. 闽建办筑[****]*号、闽建[****]*号文件仅要求省外入闽建筑企业“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闽建办筑[****]*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招投标 活动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如需核对企业资质信息的,应当通过监管平台查询,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核验”。被异议人要求异议人提交平台可查信息的纸质版资料,既超出上述文件规定,又与其援引的文件精神相悖,严重缺乏专业性。
*. 被异议人存在“条款混用”错误:其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作为否决依据,但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的否决条款为*.*.**“未按闽建办筑[****]*号文进行信息登记”,两者适用情形不同,且异议人已完成登记,完全满足*.*.**条款要求,被异议人混淆“未登记”与“未提供资料”的核心事实,适用依据明显错误。
二、异议人已完全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条件
*. 异议人已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全部信息填报与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具体见附
件),完全符合闽建办筑[****]*号、闽建[****]*号文件的登记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法律已明确禁止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更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新设评标标准损害投标人合法权利。被异议人的否决依据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严重背离招标目的。
综上,异议人已完全具备本次项目投标资格,被异议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内容否决异议人投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招标人对本异议申请内容进行复核,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霞浦县长春中心卫生院
异议人(盖章):九江信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