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2026-01-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三中高新学校项目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区厂房(一)栋***
被投诉人: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和应急管理局
地址:宜屏快速通道东***米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被投诉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市辖区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市民中心四楼
四、基本情况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和应急管理局宜宾市三中高新学校项目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及软件类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将“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将“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评分项,评审标准没有细化量化,需主观判断,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及软件类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投标人类似项目履约经验”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宜宾市高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