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2026-01-27 00:00:00
新化县石冲口镇安溪河流域废水处理站第二轮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年**月**日
采购合同编号:新化财采计[****]**** |
采购人(全称):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甲方) |
供应商(全称):湖南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一、项目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新化县石冲口镇安溪河流域废水处理站第二轮托管运营服务 |
*、采购计划编号:新化财采计[****]**** |
*、项目内容:本项目为:新化县石冲口镇安溪河流域废水处理站第二轮托管运营服务,安溪河流域废水处理站位于新化县石冲口镇化溪村,总占地面积为******,为了确保废水处理站高效、稳定运行、持续改善石冲口镇及周边水环境质量,提高废水水处理站运行效率,使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需尽快启动石冲口镇安溪河流域废水处理站第二轮托管运营服务。服务期限:三年。 |
*、是否分包:否 |
*、项目负责人:鲍要文 |
*、联系电话:*********** |
二、合同金额 |
*、合同金额小写:********.**元 |
大写:壹仟贰佰陆拾壹万捌仟叁佰元整 |
*、具体标的见附件。 |
*、合同定价方式: |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
*、付款方式: |
□全额付款: |
□预付款: |
?分期付款:按季度付款,每季度的末月**号,支付当季度款;(备注:每季度末月应支付款项前,乙方需提交正规发票及相关运行资料,石冲口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当季度款,县财政拨付到位后,镇人民政府及时支付给乙方:若县财政未及时拨付相关款项,石冲口镇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
□成本补偿: |
□绩效激励: |
三、合同履行 |
合同履行期限:****日历天。(新化县石冲口镇安溪河流域废水处理站第一轮托管运营服务于****年**月**日到期,甲方启动第二轮托管运营服务相关工作后,因审批程序等客观原因,至****年*月**日才正式开标。为确保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此时间段暂由第一轮运行方代为运行。在招标文件中,甲方已说明代为运行期间的运行费用由本次运营服务商按本次的中标相关详细参数金额进行核算。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年**月**日后代运行期间计入本轮运营服务期限,即本轮运营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日历天数:****天。代运行期间的运行费用由乙方按本次的中标相关详细参数金额进行核算支付给代运行方。) |
*、地点:新化县 |
*、方式:甲方指定方式 |
四、合同验收 |
验收主体: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 |
验收方式: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
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文件 |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
(*)其他合同文件 |
六、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
七、合同份数 |
本合同一式六份,采购人执三份,供应商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
合同订立地点:新化县 |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