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6-01-27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浙土字*[****]*****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灵昆街道北段地块二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公顷,建设用地*.****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温政发〔****〕*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万元/亩。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农用地 | *.**** | *** | **.**** |
建设用地 | *.**** | *** |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万元/亩、青苗*.*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万元/亩。合计*.******万元。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万元/亩。合计*.******万元。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平方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温政发〔****〕***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集〔****〕**号)等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灵昆街道北段地块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