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1-27
江西/南昌 中标结果
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南昌-2026-01-27 00:00:00

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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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指导价

(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步梯住房*.**元/平方米·月,电梯住房*.**元/平方米·月;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物业区域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用水、用电的水电费和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变压器线路管网等)损耗的水电费用(以下简称公摊水费、公摊电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其他不属于物业服务成本的费用。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约定,将公摊电费、公摊水费纳入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公摊电费和公摊水费的,步梯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高出政府指导价*.**元/平方米·月,电梯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高出政府指导价*.**元/平方米·月。

二、收费标准备案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与物业服务人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等,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物业服务人应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上限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物业服务合同;

*.属前期物业服务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成立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

*.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一般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预收或业主同意预缴的,预收、预缴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二)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租保障性住宅、配售保障性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解释,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保障性住房的划分、调整、解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期间遇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调整可适时调整。此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收费标准未备案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日内,提供本通知所需材料备案,备案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上限价;已备案(含批复、核定等)的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至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业主大会决议调整。物业服务合同限期届满,仍由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未签订新合同,可提供原合同申报收费标准备案,原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上限价的,按原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备案;高于本通知规定上限价的,备案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上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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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报表

*****;附件.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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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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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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