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1-26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1-26 00:00:00

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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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昌隆集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阳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万福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号瑞尔国际*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工程量限价清单)中数智实训壁挂主机、实训互动软件*示范、感应切换系统、互训分组终端等采购标的未依法执行标准规范,不合理且不合法。且带★项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未有法律规定的截图或照片证明等,作为实质性资格要求,存在指定性、限制性或排斥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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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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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昌隆集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阳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万福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号瑞尔国际*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工程量限价清单)中数智实训壁挂主机、实训互动软件*示范、感应切换系统、互训分组终端等采购标的未依法执行标准规范,不合理且不合法。且带★项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未有法律规定的截图或照片证明等,作为实质性资格要求,存在指定性、限制性或排斥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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