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1-26 00:00:00
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梓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号附*号*幢****#、****#、****#、****#、****#、****#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万福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号瑞尔国际*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将案涉软件、教学设备所属行业错误认定为“工业”,与该类标的实际行业属性严重不符;且未按标的所属行业拆分采购需求,将占比*/*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的与占比*/*的厨具餐具类标的合并为一个采购包,导致专业厨房设备供应商因无法响应软件及教学设备需求而无法参与投标,专业软件及教学设备供应商因无法响应厨房设备而无法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本项目中软件、教学设备类采购标的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存在严重不合理,也未给供应商留足软件开发、软件著作权证书 办理的时间,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涉嫌围标串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鉴于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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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梓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号附*号*幢****#、****#、****#、****#、****#、****#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万福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恒治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号瑞尔国际*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将案涉软件、教学设备所属行业错误认定为“工业”,与该类标的实际行业属性严重不符;且未按标的所属行业拆分采购需求,将占比*/*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的与占比*/*的厨具餐具类标的合并为一个采购包,导致专业厨房设备供应商因无法响应软件及教学设备需求而无法参与投标,专业软件及教学设备供应商因无法响应厨房设备而无法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本项目中软件、教学设备类采购标的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存在严重不合理,也未给供应商留足软件开发、软件著作权证书 办理的时间,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涉嫌围标串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鉴于重庆市荣昌区职业教育中心烹饪实训室设施设备采购(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