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2026-01-26 00:00:00
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的委托,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月至**月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无。
节能产品:无。
环境标志产品:无。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专门采购包预留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专门采购包预留
预留比例:***%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特定资格条件:具备省级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标。
五、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号*栋***室
方式:【*.现场方式报名的供应商,应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至我公司进行书面登记,以供应商代表抵达我公司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邮件方式报名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提供的我公司银行账号等信息,公对公转账相应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至我公司账户,同时将转账底单截图及编辑完整的购买标书登记表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邮件至我司的电子信箱(********@***.***),以邮件到达我公司电子信箱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售价:¥***.* 元(人民币)
七、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 *点**分(北京时间)。届时请磋商代表出席,逾期送达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八、磋商开始时间:****年*月*日 *点**分(北京时间)。
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号*栋***室)
十、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陈郑晰、施远青,联系电话:*************,邮编:******。采购单位: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桥南花苑***号楼*楼 ),采购单位联系人:谢莹莹 ,联系电话:*************
十一、标书费及服务费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 *。
十二、有关本项目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工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网址*****://*****.********.***.**/****/****/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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